社会企业运动与混合组织形式的诞生(节选)
琦宇荐读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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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亚·文图拉
编者简介:利维亚·文图拉(Livia Ventura)是剑桥大学可持续发展领导力研究所威尔士亲王全球可持续发展研究员,研究领域为企业转型和新企业形式,由安格利亚水务公司支持。她还是罗马LUISS Guido Carli法律系“私人比较法”的兼职教授和日内瓦慈善中心的学术研究员。
正文节选
Excerpt
一、引言:社会企业的定义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 SE)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复杂多样的现象,根据法律参考体系,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社会企业的定义确实很多,并且在各种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特征。例如,对于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欧洲和美国对社会企业持不同的态度。
在欧洲,社会企业传统上被认为是慈善的替代品,而美国则接受了关于社会企业更广义的观点,包括参与社会有益活动的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组织,将利润目标与社会目标相结合的混合双重目的企业,以及从事使命支持型商业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然而,从一般的角度来看,无论使用何种法律结构,都可以确定社会企业的一个共同特征要素,即实体通过创造正外部性或减少负外部性在域内及其经营所在的社区产生积极影响。
本文接受社会企业的广义定义,从这一定义出发,重点将放在社会企业光谱的特定领域,即混合双重目的企业,从而将社会企业视为以经济方法开展商业活动,以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的私人组织(特别是营利性公司)。这些公司具有双重(或混合)目的,既营利又关注“共同利益”,并且按照所谓的“三重底线”计划(3P计划:关于人、地球、利润)运营,该计划将公司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纳入到了考量因素中。
3P计划:人、地球、利润
五、社会企业面临的新挑战
社会企业现象的扩散和商业公司目的的混合过程,为关于公司(以及一般营利性实体)的性质和目的的旧辩论赋予了新生命。新的混合实体的出现,以及对气候变化风险和可持续性在企业中的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导致了公司和金融法朝着接受环境和慈善维度的方向发展。
举一个欧盟在协调公司法方面的例子。近年来,公司法似乎已经趋于更全面地保护营利性实体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几乎使传统商业公司越来越接近社会企业模式。
可持续性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并被视为盈利公司的附加值,其引发了修订和更新适用于金融市场和公司法的欧洲规则的激烈活动。从最开始促进自愿的企业社会责任方案,到制定诸如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等软法律工具,重点已转移到引入要求采用可持续商业惯例的强制性规则。其中包括关于非财务报告的指令、关于长期股东参与的指令、关于金融服务部门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法规,以及最近关于建立促进可持续投资框架的法规。此外,欧盟机构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指令、一项关于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指令以及一项关于董事职责和可持续公司治理的指令。
鉴于市场的全球性特征,社会企业必然面对两个新挑战:1、社会企业组织形式的协调;2、影响力评估指标的相关性和可比性。
第一个挑战涉及第四部门组织形式(即社会企业部门)某些统一或协调形式的效用,其中公司将社会和环境目的与商业方法相结合。从国际角度来看,混合型公司国内监管的统一/协调有助于为发展强大的第四部门制定共同方法,从而增加信任并促进行业内部的跨境投资和贸易。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引入知名和公认的国际混合实体模式可能会在国内第四部门的发展以及从全球市场角度提高这些公司的信誉和品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个挑战涉及可靠影响力评估衡量标准的重要作用及其可比性。社会企业所产生的并通过定期报告传达给第三方的积极影响,必须通过适合评估对多个领域(如环境、社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实际影响的指标进行评估,并能够指导企业改进其战略和绩效。此外,公司选择使用的影响力评估指标的自由和全球市场视角强调了指标可比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们应该得到国际认可,以提高公众对社会企业的信任。现有的大量私人标准和框架使公众难以理解和比较公司的影响。因此,必须支持和加强影响力评估指标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在全球范围内趋同、简化和标准化的趋势。
文章来源:Peter, Henry, Vargas Vasserot, Carlos and Alcalde Silva, Jaime. Th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Benefit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urpose-Driven Companies. Springer Nature, 2023: 9-25.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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